索引號: 11330881002630612C/2023-129402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宏觀經濟
發文機關: 市發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04-04

江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征求《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4-04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關于征求《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反饋

為了進一步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詳見附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5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山市解放路金家巷2號,江山市發展和改革局(能源科),郵編324100;

二、通過電話(0570-4027710)將意見反饋至江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江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4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全市空氣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對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方案進行優化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

衢江公路—緯十路—江濱南路—蓮華山大道—藕塘路—創新路—浙贛鐵路—迎賓大道圍合區域(詳見附件)。

二、禁燃區高污染燃料目錄執行規定

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Ⅱ類標準執行。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管理規定

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鍋爐、窯爐、熔爐、煤氣發生爐、茶爐)應于通告實施后3個月內拆除或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

高污染燃料設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發生冒黑煙和煙塵擾民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現象。

《高污染燃料目錄》規定的是生產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類等常規燃料,不包括工業廢棄物、垃圾等。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依照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管理。

四、職責分工

雙塔街道、虎山街道、清湖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發改局、經信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分局、住建局、商務局、綜合執法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鼓勵、引導禁燃區內相關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禁止對除集中供熱、電廠鍋爐以外的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的審批。加強對集中供熱、電廠鍋爐的監管,改用清潔能源的鍋爐等燃燒設施需經相關審批后使用,確保達標排放。嚴肅查處各類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查處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違法行為,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后實施。原《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江政通〔2018〕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江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

江山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

范圍圖.jpg



《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基本情況

2015年8月我市第一次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于2018年12月進行過1次調整。禁燃區創建八年來,通過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取得了良好成效,空氣質量明顯改觀。但目前尚有部分使用蜂窩煤爐等情況。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全市空氣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關于印發江山市2022年清新空氣行動實施計劃的通知》(美麗江山辦〔2022〕7號)、《江山市2022-2023冬季大氣專項治理攻堅行動》(江治氣辦〔2022〕3號)等文件要求,我市應適時優化禁燃區范圍和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修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因此我市及時啟動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修編工作。

三、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面向社會告知我市重新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類型以及高污染燃料設施淘汰工作時限等相關事項。

四、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本《通告》分五個章節,分別為禁燃區范圍、禁燃區高污染燃料目錄執行規定、管理規定、職責分工和實施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對2018年江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禁止燃用的燃料品種、管理規定等作了相應的調整。

(一)禁燃區范圍。本次禁燃區劃定范圍為衢江公路—緯十路—江濱南路—蓮華山大道—藕塘路—創新路—浙贛鐵路—迎賓大道圍合區域。與2018年相比,新增了2個區域,一個區域是景星東路(江山大橋)以南部分、衢江公路以西、江濱南路以東、緯十路以北范圍;另一個區域是浙贛鐵路以南、水泥廠路以西、創新路以東、江賀公路以北范圍。隨著我市建設開發力度加大,這兩個區域符合禁燃區的劃定要求。

(二)高污染燃料類別。高污染燃料類別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根據《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按照控制嚴格程度,將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管理類別分為Ⅰ類(一般)、Ⅱ類(較嚴)、Ⅲ類(嚴格)。本次將高污染燃料管理類別由Ⅰ類(一般)調整為Ⅱ類(較嚴)。Ⅱ類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管理規定。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鍋爐、窯爐、熔爐、煤氣發生爐、茶爐)應于通告實施后3個月內拆除或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

(四)職責分工。雙塔街道、虎山街道、清湖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發改局、經信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分局、住建局、商務局、綜合執法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燃區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五)實施時間。通告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后實施。

五、評估論證、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及協調處理等情況

2023年3月,發改局牽頭組織資規局、住建局、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局、生態環境分局、雙塔街道辦事處、虎山街道辦事處、清湖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召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方案優化調整論證會,與會單位一致認為當前《關于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江政通〔2018〕4號)文件已不適應我市生產生活實際,有必要優化調整,建議將江化搬遷及周邊區塊、江賀公路以西城南區塊劃入禁燃區范圍,并將高污染燃料類型從Ⅰ類(一般)調整為Ⅱ類(較嚴)。初稿完成后,發改局組織業務科室進行討論。

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法律顧問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相關工作同步進行中。

 六、集體討論情況 

集體討論同步進行中。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建議以江山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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