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強化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鄉鎮(街道)、市政府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符合《條例》及有關規定的要求,是否全面、及時、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和載體是否形式多樣、便民利民;
(三)政府信息公開配套制度是否規范健全、落實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時答復,是否違規收取相關費用;
(五)是否能夠圍繞社會公眾關注的權力運行和民生事項,有效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可結合實際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或選取幾種方式的組合: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測評;也可以委托媒體或相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
(二)特邀代表評議。即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代表、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等召開評議座談會,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查閱部門、單位的相關公開資料,并進行測評。
(三)第三方評估。即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第三方評估工作,以增強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的專業性、客觀性。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序:
(一)擬訂評議活動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議方式和邀請參加評議的公眾代表等;
(二)下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相關查詢平臺發布社會評議告示;
(三)組織實施評議座談會,發布網絡調查問卷;
(四)匯總社會評議結果;
(五)確定評議等次;
(六)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情況,并將評議結果在一定范圍公開;
(七)整理歸檔評議資料。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16日